唐山曹妃甸区祥鸿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唐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曹妃甸区第一农场、第九农场、柳赞镇等集体及国有(略).(略)公顷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略).(略)公顷、一般耕地4.(略)公顷、非耕农用地(略).(略)公顷)作为大金重工曹妃甸区(略)万千瓦陆上风力发电项目(保障性)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等使用的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期限1年,自批准之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止。涉及临时占用取土、开挖等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并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执行,使其恢复原种植条件和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同时,若国家建设需要,你公司需无偿配合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三、你公司应待粮食作物收割后进行临时使用土地,并在使用期限内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土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出借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你公司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接受曹妃甸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