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资源资产组合包保护与利用规划条件 (一)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为房地一体出让,出让后不进行开发建设。 (二)十八口塘国有水面赋有旅游观光(研学)经营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根据自然资源资产的禀赋特点,设置使用条件如下: (1)旅游观光(研学)经营权是指在许可区域基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享有的从事旅游业务,包括使用、开发、保护自然资源,自主决定研学项目的日常运营、课程设计,开展生态研学、文化展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管理旅游研学项目的权利。 (2)经营项目类型为基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从事生态旅游、在校中小学生自然资源研学教育等。 (3)基础设施配套以现状修缮改造为主,严禁违规建设开发经营。 (4)开发须知: ①禁止将污水直接排入水系内。 ②相关设施的设计、安装、改造、修理、试验及检验、服务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规范。 ③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灾减灾方针,经营或主管单位应制定、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建立健全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完善雷电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机制,及时接收雷电预警信息,当本区域出现或预计即将出现雷电活动时,应停止运营,并实施人员转移。水上设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分类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④需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 ⑤需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⑥项目开发建设方案需报万安县自然资源局、万安县教体局、万安县水利局、万安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要求 1.自然资源资产使用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自然资源资产使用需符合《万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略)-(略)年)》相关要求。 3.自然资源资产需在设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用途范围。 4.经营项目中涉及需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事项,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取得相关合法、合规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