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国道(略)线原平西镇至段家堡段(庙岭梁桥隧群)改线工程特许经营者项目:
3.1 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1.1 法人资格
(1)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不得为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2)申请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 财务状况
(1)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略)年~(略)年,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申请人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资产负债率低于(略)%。
3.1.3 投融资能力
申请人((略)年度)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略)%;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略)
3.1.4业绩资格
(1)近五年((略)年7月1日至今)作为单独或控股人或参股人至少有一项一级及以上收费公路工程 (含在建)项目投融资业绩(以《投资协议》或《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初步协议》的签订时间为准);
(2)近五年((略)年7月1日至今)作为单独或控股人或参股人至少有一项一级及以上公路项目运营的业绩(以政府批复的收费文件时间为准)。
本次投标如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为准。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要求时仅认定一次。
3.1.5商业信誉
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略)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满足的资格条件:
(1)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均应满足3.1.1法人资格、3.1.2财务状况、3.1.5商业信誉的要求;
(2)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3.1.4业绩资格要求;
(3)联合体各方合计应满足3.1.3投融资能力要求;
(4)联合体中各方均需出资;联合体各方应同时具有不低于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出资比例加权计算的净资产和投融资能力;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相互关系和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过程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7)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和协议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8)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组建项目公司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9)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项目公司中占股,共同与原平市交通运输局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初步协议,并承担连带责任。
3.3.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资格申请(联合体内部成员除外),否则相关资格申请均无效: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③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