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略)
(略)年(略)月(略)日,我局收到嘉乐镇人民村部分群众邮寄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反映“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位于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嘉乐镇人民村的承包地被占用并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问题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人民村3组土地修建党群中心、文化广场、聚居点停车场等,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略)年(略)月3日,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查阅、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核实,内业数据套合分析等方式对该案开展调查。
经查,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高县嘉乐镇人民村3组先后于(略)年、(略)年占用土地修建党群中心、文化广场、聚居点停车场等,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属于非经营性性质,总占地面积共计(略).(略)平方米。上述事实有技术单位测绘成果,当事人、知情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略)年(略)月(略)日,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依法向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党群中心、文化广场、聚居点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略)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略)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略)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略).(略)平方米;
(二)没收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对高县嘉乐镇人民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略).(略)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