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投标人合法有效的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至少提供:(略)
3.供应商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不含“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6.投标人《联合体协议》(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上传加盖联合体各方成员公章的《联合体协议》的原件扫描件,再加盖牵头单位的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一)获取采购文件说明
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仍可以下载,期限届满后下载的采购文件,视为非有效方式且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二)响应文件的提交与接收:
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与接收时间:(略)
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与接收地点:(略)
(三)询问和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向采购人或代理公司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3、质疑和投诉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4、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略)
联系人:(略)
地址:(略)
(四)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并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下载更正(澄清)后的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离线编制响应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终止磋商
终止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
(六)说明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1)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此外,如果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且符合项目要求,那么联合体可以参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
(2)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各成员均应满足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并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6)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7)中标的联合体在政府采购合同期内如发生变化,应以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为前提,如发生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变化,视为合同违约。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等。
(八)特别说明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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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