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请提供(略)年度的财务报告,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请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自(略)年(略)月(含)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并提供(略)年(略)月(含)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复印件、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请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响应文件开启当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门户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公告期限:(略)
4、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略)
5、本次磋商公告发布媒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