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水利局水事违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汉水公送字〔(略)〕2号)
当事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住所地/经营场所:(略)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涉嫌未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存在应在(略)年(略)月(略)日缴纳川九襄农副产品物流市场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略).(略)万元,但至今未缴纳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水罚〔(略)〕5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略).(略)万元。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略)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或视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或视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附件:(略)
汉源县水利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