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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在评标组织、场地使用、代理权限等方面的职责边界,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略)年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财购〔(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依法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划分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盟唯一法定代理集采目录内项目采购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组织评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包括:
1.负责采购文件编制、公告发布、评标组织等全流程代理服务;
2.提供符合标准的评标场地、视频监控、门禁管理、通讯隔离等设施;
3.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确保评标过程合法、合规、可追溯;
4.负责评标资料的归档、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后续工作;
5.可根据需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但主场必须设在集中采购机构所在地。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组织评审。
第六条 社会代理机构职责包括:
1.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2.提前在政府采购平台备案远程异地评标申请,确定主场与副场;
3.有远程异地评标职能的社会代理机构自身应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标准的场地与设施;
4.负责系统调试、评标协调、资料归档等工作;
5.不得干预评标过程,确保评标活动独立、公正、可追溯。
第三章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
第七条 除自治区规定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行远程异地评审;
远程异地评标主场与副场的设定:
主场为项目所在地或其代理机构所在地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具有远程异地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远程异地评标机构不得推脱;
副场可为国内其他具备条件的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场地,盟内不得互为主副场;
主场与副场均需具备视频监控、音频通话、身份识别、电子签章等自治区要求配备设施。
第八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后,在政府采购平台完成远程异地评标登记,并确定副场地点,不得泄露副场信息。
第九条 评标专家由主场统一抽取,副场专家通过远程系统参与评标,主副场专家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突发情况,应立即暂停评标,保存资料,待故障排除后继续评审;如无法恢复,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标组织方式、远程异地评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与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委托集采机构、未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泄露评标信息、干预评标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远程异地评标过程的影像资料需由评标场地按代理合同拷贝给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开评标全过程档案均应由采购人保管十五年。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政府采购档案备份制度,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篡改。电子政府采购档案与传统载体政府采购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自治区规定外,所有代理和开评标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事项均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开评标场所视情形承担相应后果,后果严重的由监管部门移送有处置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兴安盟财政局负责解释,以上所有条款均遵照自治区规定,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略)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所有兴安盟财政局出台的关于代理权责划分和远程异地评标场地选择的文件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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