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有关规定,凡(略)年(略)月(略)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略)年年度报告。现将(略)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略)年1月1日至(略)年6月(略)日。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提前报送(略)年度报告,主动积累企业信用;同时提示各类企业及时公示即时信息(股东及出资、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
二、年报方式
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略)年度报告:
方式一:(略)
方式二:(略)
方式三:(略)
个体工商户除以上三种方式外,也可以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略)〕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略)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略)〕(略)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实现各类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经营主体应同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相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分别报送海关、商务、外汇、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年报事项。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同时报送(略)年度相关年报事项。
四、法律后果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望广大经营主体珍惜信用和商誉,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年报咨询电话:
区市场监管局:(略)
区人社局:(略)
区统计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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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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