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为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二环路以西、成吉思汗大街以北1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略) 2.标的土地最终权属面积以标的所在地不动产、土地、规划部门核定为准;地上建筑物受让后由受让方进行续建或拆除,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及费用。公告涉及图片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标的实际情况以实地勘验为准,项目成交后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房屋是否涉及拆除、质量问题等因素而发生变化。请受让方与转让方及标的土地所在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3.重要提示: (1)转让方提供的与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在(略)年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六条内容为“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略)年3月(略)日之前开工,在(略)年3月(略)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略)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截至本目前本项目转让方作为该宗出让土地的受让人至今未开工建设,也未曾申请延建;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略)条内容为“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止目前该土地仍闲置。 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至受让方名下。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研判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后可能产生的因该土地超期闲置而导致的一切风险!务必与转让方仔细了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内容,与该标的土地所在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后不得因不了解相关情况为由而拒绝履行受让义务。 (3)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过户的场地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4)标的存在租赁关系,租期至 (略) 年7月(略)日止,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向相关方了解租赁协议具体内容、租金支付情况等全部信息,公司不承担租赁信息披露的补充义务;《交易合同》签订后的相应租金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就该部分租金主张权利。 4.以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相关资料等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按公告约定处置。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标的系抵债资产,根据相关规定,不接受原债权关系人、涉及关联人等报名,如经审核不符合此规定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8.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