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附录A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联合体)须具备: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3、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资质; 4、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供资质证书;投标人不具备相应检测试验资质的,应当提供“中标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检测试验工作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5、投标人应进入省级或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略) 注:(略)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内((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工作内容包含长度(略)米以上的长隧道)监理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任一方具有即可) 注:(略) 1由于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在调试,在调试完成之前,相关内容可暂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中查询或另行约定,后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信誉要求: 信誉要求(投标人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投标人没有被处于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投标人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略) 5.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略) 7.投标人已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平台上完成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且未被“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8.关于落实《恩施州“标准化安薪项目”创建标准》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略)】(略)号)”文件精神,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未有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投标文件中应作出书面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9.在(略)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中未被评为D级;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略)年度湖北省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中未被评为D级。 (略)、在近三年内在监理执业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注:(略)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略) 资格要求:(略) ②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函(格式参考招标文件第七章“符合财务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承诺函”),或提供自(略)年6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在投标单位(或其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3)在岗要求:(略) 注:(略) 2.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 2由于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在调试,在调试完成之前,相关内容可暂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中查询或另行约定,后同。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2 监理工程师:(略) 资格要求:(略) ②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函(格式参考招标文件第七章“符合财务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承诺函”),或提供自(略)年6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在投标单位(或其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试验室主任:(略) 资格要求:(略) 监理员:(略) 资格要求:(略) ②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函(格式参考招标文件第七章“符合财务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承诺函”),或提供自(略)年6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在投标单位(或其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注:(略) 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略) 2 如招标人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则将相关要求填入附录5,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如招标人拟在合同谈判期间与中标人确定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则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填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三节附件三“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中,且不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 3由于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在调试,在调试完成之前,相关内容可暂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中查询或另行约定,后同。 附录6 财务最低要求 (1)投标人(略)年、(略)年、(略)年每年营业收入均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 注:(略) 2、证明材料应附:(略) 3、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 %。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 □采购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形式参加投标,且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以上,其中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 %。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前述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约定) ?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接受/?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 ?不允许/□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附录B 政府采购工程预留工作及金额 无 备注:(略) 2、招标人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政府采购特别资格要求,充分考虑预留工作与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进行合同分包的适配性,以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的适配性。 3、预留工作中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则在备注栏中标注采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