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款支付方式:(略) 2、本次出让标的停车位数量仅作参考,存在分期分批交付使用的可能,最终以标的实际移交车位数量为准。标的实际数量与本公告所列示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经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经营期内,受让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转让、销售、抵押、出借经营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经营期内,受让方负责经营停车位(停车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经营停车位(停车场)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经营期内,受让方对出让经营权的车位进行改建时,改建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改建不得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原有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出让经营权的车位的改建费用及转让期内停车位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停车场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管理和保险投保义务,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车辆损毁或用户纠纷的,由受让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物价部门调整停车收费标准时,受让方须同步执行新标准,不得擅自加价或增设收费项目。 7、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经营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经营费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经营期内,受让方须按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停车场登记、备案、变更及年审手续。 9、在经营期内,若因土地性质问题导致政府部门要求整改、调整经营模式或有其他限制,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费用,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略)、受让方在经营期间,需承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及更新换代费用,以确保停车场正常经营。受让方需在经营初期制定详细的设施设备维护更新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相关费用纳入经营成本预算。 (略)、经营期内若停车场周边在未来有新的城市规划项目,如道路拓宽、新建公共设施等。这些规划变动可能会对停车场的交通流线、出入口设置及停车位数量产生影响。受让方在参与竞拍前应充分考虑此类潜在风险,经营过程中若因周边规划变动导致经营效益下滑或需额外投入成本进行适应性调整,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略)、经营期内,若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停车行业政策法规,导致停车场经营成本增加(如提高安全设施配置标准需投入更多资金)或收益减少(如降低收费标准),受让方需自行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政策变化,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委托方减免经营权转让价款或承担其他补偿责任。 (略)、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须提供经出让方认可的《经营方案》,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经营协议》并支付成交价款。受让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或逾期未支付经营价款的,出让方和拍卖机构有权组织重新拍卖,受让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返还竞拍保证金。 (略)、本项目期满或中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改建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经营标的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履约保证金在签订《经营协议》后(略)日内支付,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中止,出让人对设备、资产等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受让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略)、本次成交价款出让方仅提供正式非税票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略)、经营收费标准:(略) (略)、解约、中止、临时接管根据《经营协议》要求执行。 (略)、本项目监督机构为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其他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