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梁溪区征补案〔(略)〕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梁溪区拟征告〔(略)〕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瞻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侧规划道路(任钱路-刘潭一支路)新建工程项目地块,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无锡市梁溪区瞻江街道庄前社区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梁溪区瞻江街道庄前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略)公顷(2.(略)亩),均为建设用地。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略)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暂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略)〕9号)标准执行,如省政府、市政府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暂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略)〕9号)标准执行,如省政府、市政府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略)〕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略)〕(略)号)执行。如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略)〕2号)执行。如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略)〕(略)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略)〕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略)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略)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