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梅农(动监)罚〔(略)〕_7 号
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
执法人员于(略)年(略)月1日依法对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郭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郭XX提供了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对郭XX的身份证及其提供的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的身份证、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复印。通过询问得知,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略)年开始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养殖商品鸭至今。
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收集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
经查,当事人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略)
1. (略)年(略)月(略)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事实;
2. (略)年(略)月1日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3.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郭XX作为受托人有权代表赵XX配合梅河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案件调查;
4. (略)年(略)月1日梅河口XX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郭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过程及对该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略)
处以罚款(略).(略)元,即人民币陆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