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 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中心将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车辆交接前转让方负责承担车辆违章扣分罚款。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上传相关电子版原件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报废车回收经营资质(省级商务厅颁发)等),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废车回收经营资质(省级商务厅颁发)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4.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单》、《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心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价款转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交易双方在接到中心《车辆交接通知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废资产。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6.最终受让方须在车辆交接后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供车辆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手续。如标的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转让方书面同意最终受让方的情况说明后,最终受让方向中心仅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及上述文件。中心在收到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7.车辆办理车辆报废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车辆交接通知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相关安全责任以及因保管、搬运、切割等产生的费用即由受让方承担。 8.如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转让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最终受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转让方向最终受让方退还成交价款、保证金,同时转让方需承担最终受让方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及交易服务费(最终受让方须提供正规发票),转让方及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9.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