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磋商响应。) 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3.磋商响应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书;注:(略) 4.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出现在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中(提供书面声明书)。 5.公正性要求:(略) 6.廉洁承诺:(略) 7.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略) (2)截止时点:(略)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略)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 ③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9.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