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及内容 | 职工医保 | 居民医保 |
| 在职 | 退休 | 成年居民一档 | 成年居民二档 | 未成年人及学生 |
| 单位职工 | 灵活就业 |
| 缴费标准 | 个人 | 基本医保:(略) | 基本医保:(略) | 护理保险:(略) | (略)元/年 | (略)元/年 | (略)元/年 |
| 单位 | 基本医保:(略) | 财政补助标准待上级公布标准 |
| 支付范围 | 符合“三个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合规医疗费用,以下各项待遇均需符合此支付范围。 |
| 住院待遇 | 基本医保 | 起付标准 | 一级医院(略)元、二级医院(略)元、三级医院(略)元。在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 一级医院(略)元、二级医院(略)元、三级医院(略)元。在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第一、第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从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
| 报销比例 | 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略)%、二级医院支付(略)%、三级医院支付(略)%;超过1万元至4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略)%、二级医院支付(略)%、三级医院支付(略)%;超过4万元至(略)万元部分,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一致,支付(略)%。 | 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略)%、二级医院支付(略).5%、三级医院支付(略)%;超过1万元至4万元部分,一级医院支付(略)%、二级医院支付(略)%、三级医院支付(略)%;超过4万元至(略)万元部分,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一致,支付(略)%。 | 超过起付标准至(略)万元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略)%(其他一级医院(略)%)、二级医院支付(略)%、三级医院支付(略)%。 | 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略)%(其他一级医院(略)%)、二级医院支付(略)%、三级医院支付(略)%;4万元至(略)万元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略)%(其他一级医院(略)%)、二级医院支付(略)%、三级医院支付(略)%。 |
| 费用支付限额 | (略)万元 | (略)万元 | (略)万元 |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① | 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略)万元的,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略)%的补助,年度最高补助(略)万元。 | 无 |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②/居民大病保险 | 起付标准 | 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经以上政策报销后,超过1.8万元。 | 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经以上政策报销后,超过1.8万元。 |
| 报销比例 | 超过起付标准至(略)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略)%补偿,(略)万元(含)以上、(略)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略)%补偿,(略)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略)%补偿。 | 超过起付标准至(略)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略)%补偿;(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略)%补偿;(略)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部分给予(略)%补偿;(略)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略)%补偿。 |
| 基金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略)万元的补偿。 | 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略)万元的补偿。 |
| 门诊待遇 | 慢特病待遇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为(略)元,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起付标准为(略)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标准。 | 普通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略)元,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在一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特定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略)元,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起付标准。 |
| 报销比例 | 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慢特病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支付比例按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 普通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报销比例为(略)%,其中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略)%。 |
| 费用支付限额 | 按病种设置年度费用支付限额 | 普通门诊慢特病年度费用支付限额(略)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患者年度费用支付限额(略)元。特定门诊慢特病按病种设置年度费用支付限额。 | 普通门诊慢特病年度费用支付限额(略)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非胰岛素治疗患者年度费用支付限额(略)元。特定门诊慢特病按病种设置年度费用支付限额。 |
| 普通门诊待遇 | 起付标准 | 一级医院(略)元、二级医院(略)元、三级医院(略)元。1个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计算,达到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不再计算。 | 基层医疗机构(略)元 |
| 报销比例 | 一级医院支付(略)%、二级医院支付(略)%、三级医院支付(略)%。 | 一级医院支付(略)%、二级医院支付(略)%、三级医院支付(略)%。 | 基层医疗机构支付(略)% |
| 支付限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③) | 基金支付限额(略)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略)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略)元 | 基金支付限额(略)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略)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略)元 | 费用支付限额(略)元 | 费用支付限额(略)元 | 费用支付限额(略)元 |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④/居民大病保险特药 | 起付标准 | 2万元 |
| 报销比例 | (略)% |
| 基金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略)万元的补偿。 |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⑤/居民大病保险罕见病药品 | 起付标准 | 2万元 |
| 报销比例 | 2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部分给予(略)%补偿,(略)万元以上部分给予(略)%补偿。 |
| 基金支付限额 | 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略)万元的补偿。 |
| 生育待遇 | 孕期检查费 | (一)参保女职工(略)元。(二)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孕期检查费补助待遇。其中,未就业配偶生育时已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补助(略)元;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补助(略)元。 | (略)元 |
| 生育医疗费 | (一)参保女职工政策范围内费用(略)%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二)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条件的,享受住院分娩医疗费补助待遇。其中,未就业配偶生育时已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补助标准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执行;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略)%执行。 | 待遇标准(略)元,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一、参保职工门诊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规定标准如下:(略) | 无 |
| 生育津贴 | 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顺产(略)天;难产增加(略)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孩子增加(略)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略)天;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略)天。 | 无 | 无 |
| 长期护理待遇 | 覆盖区市 | 全市覆盖 | 临港区、原南海新区范围 |
| 待遇标准 | 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居家护理与机构护理待遇标准为(略)元/日(其中居家护理的医疗护理待遇(略)元/日、生活照料待遇(略)元/日),医疗专护待遇标准为(略)元/日;中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居家护理与机构护理待遇标准为(略)元/日(其中居家护理的医疗护理待遇(略)元/日、生活照料待遇(略)元/日)。 | 重度失能的参保居民居家护理与机构护理待遇标准为(略)元/日(其中居家护理的医疗护理待遇(略)元/日、生活照料待遇(略)元/日),医疗专护待遇标准为(略)元/日。 |
| 服务管理 |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选定定点护理机构,在定点护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失能情况和护理需求选定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对于医疗专护人员,定点护理机构需提供全部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对于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人员,在医疗护理方面,定点护理机构除提供必选的医疗护理服务外,参保职工可在医疗护理服务可选项目中选取7项,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分别为4次、3次;在生活护理方面,机构护理人员生活照料必选项目,由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居家护理人员中选择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分别为4次、3次。 |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选定定点护理机构,在定点护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失能情况和护理需求选定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对于医疗专护人员,定点护理机构需提供全部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对于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人员,在医疗护理方面,定点护理机构除提供必选的医疗护理服务外,参保居民可选取4项享受服务,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为4次;在生活护理方面,机构护理人员生活照料必选项目,由定点护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居家护理人员中选择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每月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频次为4次。 |
| 待遇支付 | 机构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选择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选择近亲属等自行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中的医疗护理待遇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生活照料待遇与参保人员结算。 |
|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表述为准。如有政策变动,以变动后新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