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略) 3.本次房屋依照现状出租,目前房屋为租赁状态,租期至(略)年1月(略)日。本次未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人,应在挂牌期间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过程中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未在挂牌期间提交承租申请、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在竞价过程中行使优先承租权的,视为放弃承租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若产生新租户的,新租户需自行与原承租户友好协商搬离移交等相关事宜,避免产生纠纷。 4.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招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招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方投入的装修。 6.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7.承租标的后所有涉及经营资质、消防手续、相关证照均需承租方自行办理。 8.本次招租房屋面积以招租资产清单里的面积为准。若该房屋的招租面积经任何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的,不影响本次招租确定的租金的价格。 9.承租方如因租赁资产原用途无法满足其拟使用用途,或因资产自身无法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的许可、证照等,招租方对承租方的所有前期已投入的报名费用、咨询费用、设计费用、装修费用、改造费用等费用不予补偿,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略).本次招租方为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现场踏勘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