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承租方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租。 ②联合社在协议签订后(略)日交付标的给承租方。 ③承租期间,土地种植中涉及的土地整理、复耕、农业设施设备增设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鱼塘清淤、堡坎、浆砌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联合社不作任何补偿。 ④承租方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对所需的道路、电等基础条件的维护使用,负责承租区域内的城乡环境日常维护(含道路清洁、沟渠清掏、杂草清理等)、禁燃禁烧、渣土乱倒监管等;承租方可自行对该宗土地进行适当整理、复耕(杂物去除,田块合并等),以利于机械化耕种;全面负责承租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如涉及)等安全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承租方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⑤流转期间,如有图斑覆盖该宗土地,由乙方自行整治,上级部门如对图斑整治工作有相应工作经费或补贴,则甲方按上级部门拨付的费用全额拨付给乙方; ⑥承租方须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改建或扩建,应始终保土地现状。如确因乡村振兴发展需要,要该宗土地上实施城乡融合发展等项目,需自行向上级部门(街道级以上)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承租方擅自改变标的用途或违规改造,联合社有权要求其在(略)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联合社有权协助恢复或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联合社有权立即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造成标的损坏,承租方还需按实际损失赔偿相应费用。 ⑦承租期间,未经联合社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承包给第三方。如承租方确需转租,必须提前向联合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次承租人的资质、承租用途等证明文件,经联合社同意后方可转租。 ⑧承租单位可自主向上级政府部门申报关于粮食生产所应取得的各项补助。 ⑨承租期间如遇项目用地,承租方需在收到联合社书面通知后(略)日内无条件进行腾退(若当季农作物已种,则待收成后再行腾退),且不产生任何补偿、赔偿,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联合社按剩余租期比例退还当年租金,如未及时腾退,联合社有权清退,清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还需赔偿联合社因此产生的损失(如政府处罚金、项目延误赔偿)。 ⑩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