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承租方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租。 ②联合社在协议签订后(略)日交付标的给承租方。 ③承租期间,涉及的维修、维护、水电、保洁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④承租方负责承租区域内的城乡环境日常维护、禁燃禁烧、渣土乱倒监管等;全面负责承租区域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如涉及)等安全管理,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违禁物品。若发生安全事故,承租方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⑤承租方须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改建或扩建,应始终保持房屋及土地现状。如因农业生产确需实施上述行为,若需建设临时设施,需提前向联合社书面报备,使用完毕后恢复标的原状并经联合社验收合格;若需建设永久性构(建)筑物,须自行向相关上级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承租方擅自改变标的用途或违规改造,联合社有权要求其在(略)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联合社有权协助恢复或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联合社有权立即解除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造成标的损坏,承租方还需按实际损失赔偿相应费用。 ⑥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承包给第三方。 ⑦承租期间如遇项目用地,承租方需在收到联合社书面通知后(略)日内无条件进行腾退,且不涉及任何补偿,联合社按剩余租期比例退还当年租金。如未及时腾退,联合社有权清退,清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还需赔偿联合社因此产生的损失(如政府处罚金、项目延误赔偿)。 ⑧因承租方违约解除协议的,应在(略)日内无条件腾退,承租方逾期腾退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⑨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