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首年租金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同时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2万元作为押金。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中心仅负责首年租金结算,后续租金由租赁双方自行结算。 3、本次租赁标的押金退还方式:(略)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收到租金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有毒、有气味气体、危险化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6、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取暖费、物业费、房产税、土地税等税费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排污费、卫生费(门前三包)、其他经营费用及因修缮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7、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需负责房屋的正常损耗、保养、维修、房屋的修缮等,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缮用水、用电、供暖、门窗等相关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且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且押金全额扣除。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略)、承租相关其他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承租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