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水库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经营权转让费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权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到相关部门开通水、电手续,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4.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受让方必须服从委托方的管理与监督,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办法等,无条件服从防洪、灌溉、供水、水利工程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否则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无偿收回水库经营权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开展养殖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水库可以开展水面生态养殖和综合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受让方开展水库综合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经管理部门许可,且禁止实施影响水质或周边生态的项目建设。 5.受地震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不满足经营条件的,受让方应暂停经营,造成的经营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安全责任事故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必须服从委托方因除险加固、防汛、灌溉、发电、泄洪等进行的水位调度,因水位调度造成受让方的损失,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