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1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 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 (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十六条:(略) 2.【部委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略)年3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十一条:(略) | 县 | 负责县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进行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一条:(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2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化工行业管理工作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略)年(略)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略)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略)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略)号)第三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3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完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制度和专业化监管体制 | 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 (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令,(略)年(略)月修订)第四条:(略) 2.【部委文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略)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略)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略)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令,(略)年(略)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4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 (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略)年6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略) 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修正)第四条:(略)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略)年(略)月省政府令第(略)号)第十二条:(略) | 县 | 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每月检查一次 |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略)年6月通过,(略)年8月修正,(略)年6月修订)第九十条:(略) 2.【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略)年5月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7月修正)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