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拟对持有的云南鸿浩水产有限公司和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两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截止(略)年1月5日(处置基准日),上述两户债权总额合计为(略),(略),(略).(略)元(具体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其中:(略)
一、云南鸿浩水产有限公司
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略)年1月5日(处置基准日),该户债权总额合计为(略),(略),(略).(略)元(具体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其中:(略)
(一)债务人(含共同还款人)基本情况
云南鸿浩水产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养殖、渔业所需物资、单一饲料(鱼排粉、鱼油)的生产、加工、销售;农副产品购销;房地产开发经营;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略)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汝智。
(二)债权担保情况
1、抵押情况
(1)云南海王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墨江县联珠镇埔佐村的土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略)平方米,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用途为:(略)
(2)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略)项鱼片加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3)云南海王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7项鱼片加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2、质押情况
(1)王汝智以其持有的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略).(略)%的股权质押担保。
(2)潘镜以其持有的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略)%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
(3)王汝智以其持有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略).(略)%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
(4)云南鸿浩水产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担保。
3、保证担保情况(共同还款承诺人)
自然人王汝智、黎太仙、潘镜、王浩章、张佩、王浦章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云南海王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已取得生效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
债权基本情况
截止(略)年1月5日(处置基准日),该户债权总额合计为(略),(略),(略).(略)元(具体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其中:(略)
(一)债务人(含共同还款人)基本情况
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3月(略)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汝智,注册资本为(略)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略)
(二)债权担保情况
1、抵押情况
(1)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墨江县联珠镇埔佐村的土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略)平方米,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用途为:(略)
(2)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墨江县联珠镇埔佐村的土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略).(略)平方米,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用途为:(略)
2、质押情况
(1)潘镜以持有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略).(略)%的股权质押担保。
(2)潘镜以其持有的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7.(略)%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
(3)王汝智以其持有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略).(略)%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
(4)王辉章持有的西双版纳同益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略)%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5)王浩章以其持有的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6)余官亚以其持有的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7)罗安勇以其持有的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1.(略)%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8)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略).(略)%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9)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名下(略)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担保。
((略))王汝智以其持有的云南新海丰水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略).(略)%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略))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开立的出口退税账户提供质押担保。
3、保证担保情况(共同还款承诺人)
自然人王汝智、黎太仙、潘镜、王浩章、王浦章、张佩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云南鸿浩水产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诉讼执行情况
已取得生效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上述债权的具体情况请投资者登录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查询(http:(略)
处置方式
拟通过组包方式公开竞价转让。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下列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该项资产: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扰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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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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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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