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租赁标的为1个不动产的租赁,标的内容如下: 位置:(略) 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北纬|东经): 1、(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2、(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3、(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4、(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面积:(略) 招租底价:(略) 具体标的物现状均由意向承租方自行踏勘,招租人不对意向承租方的任何行为负责。 二、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可根据需要自行至现场查看出租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理,意向承租方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本次出租标的为海域经营权。 承租方一旦承租,严格按照海域证确定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依法经营,保持现状完好,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所有费用与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承租方熟知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区域,严禁有开发活动。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互花米草整治等影响海域生态环境而开展的整治行动,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将所需费用考虑至报价中,与招租人无涉。承租方对租赁区域周边合理、合规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在承租期间涉及含吸沙、弃土等政府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招租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租海域经营权,风力发电占用补偿、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等均为国家或出租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不得在承租海域建筑、构筑各类固定式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合同期届满后须清理海域、滩涂,恢复原状。承租方不得开展法律禁止的取捕行为。 四、承租方必须按照本交易文件规定提交出租海域使用全部租金、履约保证金后,承租方方能投入生产;承租方投入生产后应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与治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 五、上述标的是以现状出租并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出租海域滩面情况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六、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标的物灭失导致承租方(海域出租经营)无法实现,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无条件服从,且出租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作违约处理。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自行收回撤离,未自行撤离的,视为放弃,由出租方处理。政策调整是指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出租标的海域的使用作出调整、限制规定,导致限制、禁止养殖的后果。政策调整的方式包括发布公告、决定、通知等各类公文。 七、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能在本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交易文件规定支付租金或未向交易中心提交进场交易服务费或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单独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九、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规划的调整,行政征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在参与本次交易前自行评估各类风险因素并承担有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出租方无关。 以上情况说明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出租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按照租赁标的实际状况交易,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考虑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否则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