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略)
所在地:(略)
债权本金:(略)
债权情况:(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等7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略),(略).(略)万元,利息合计(略),(略).(略)万元(利息计算至(略)年(略)月(略)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略).(略)万元。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聊城地区。7户债权如下:
单位:(略)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贷款方式 | 是否诉讼 |
1 | 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 | 2,(略).(略) | (略).(略) | 8.(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2 | 聊城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略).(略) | 1,(略).(略) | 0.(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3 | 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 | 3,(略).(略) | (略),(略).(略) | 0.(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4 | 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1,(略).(略) | 1,(略).(略) | (略).(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5 |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3,(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6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4,(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7 |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 2,(略).(略) | 7,(略).(略) | (略).(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合计 | 合计 | (略),(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 | | |
每户债权情况:(略)
第一户 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肖会彬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工业房地产。截止(略)年(略)月(略)日,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尚欠本金2,(略)万元,利息(略).(略)万元,其他费用8.(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2月(略)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北路5号,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会彬,现股东为肖会彬、肖学武,持股比例分别为(略).(略)%、2.(略)%,登记机关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信用代码(略)XE,注册资本(略).7万元,已实缴。经营范围:(略)
三、保证人情况
肖会彬,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北路东侧工业用地及地上房产,土地面积(略),(略)平方米,房产面积9,(略).(略)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略)月(略)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借款人偿还本金(略)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已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户聊城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刘凯胜、范桂芬、刘亚龙、王妍斐、蒿文秀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山东海心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该债权已经法院确权且已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略)年(略)月(略)日,聊城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本金2,(略)万元,利息1,(略).(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聊城市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2月(略)日,位于聊城市兴华西路军转干胡同,法定代表人:(略)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
山东华胶饮品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8月(略)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二)自然人保证人
1.刘凯胜,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2.范桂芬,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3.刘亚龙,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4.王妍婓,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5.蒿文秀,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山东海心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南、中华路西的土地及房产,抵押房产面积为(略).(略)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房,抵押土地面积(略)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行于(略)年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起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略)年7月(略)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下达((略))鲁(略)诉前调确(略)号民事调解书,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保证人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聊城农商行对抵押物在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债权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户 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李岳彩、周延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略)年(略)月(略)日,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略).(略)万元,利息(略),(略).(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现企业名为聊城五岳车业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9月(略)日,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昌路北(泰山路东),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岳彩,现股东为李岳彩,持股比例为(略)%,股东周延英,持股比例为(略)%。登记机关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信用代码(略)D,注册资本(略)万元,实缴(略)万元。经营范围:(略)
三、保证人情况
1.李岳彩,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2.周延英,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开发区东昌东路北、泰山路东工业厂房及土地,抵押土地面积(略)平方米,抵押有证房产共三个,面积分别为(略).(略)㎡、(略).9㎡、(略).(略)㎡,共计(略).(略)㎡。
五、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行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略)年8月(略)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略))聊东商初字第(略)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借款人偿还原告本金(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行对抵押物在最高额(略)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聊城农商行已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略))聊执字第(略)-1号,目前该案已恢复执行,案号((略))鲁(略)执恢(略)号。
第四户 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宋家昌、吕春霞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工业房地产。该债权已经法院确权且已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略)年(略)月(略)日,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尚欠本金1,(略).(略)万元,利息1,(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路西,公司成立于(略)年(略)月(略)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略),法定代表人吕春霞,注册资本(略)万元,已实缴,股东吕春霞、宋家昌,分别持股(略)%、(略)%,经营范围:(略)
经前往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现场调查,企业已停止经营,经营场所由企业对外出租。近期未发生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的变更。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近三年无改制及重组情形。
(二)合法合规情况
因调查权力有限且债务企业不配合,企业的合法合规情况无法了解。
(三)征信情况
因债务企业逾期偿还银行借款,现已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四)资产及财务情况
1.资产情况
通过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以及通过互联网、中介机构等查询,除抵押物外未发现企业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2.财务情况
因无法获得授权,无法查询到债务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纳税情况。
(五)对外投资情况
通过查询,借款人对外投资于聊城市富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略)万元,持股比例(略)%,被投资企业在业。
(六)企业融资情况
因调查权利有限加之企业不配合,未查询到企业融资信息。
(七)集团客户情况
该公司为单一企业,不是集团客户。
(八)被执行情况
经网络查询,该公司共涉及被执行案件2起,终本案件4件,未履行金额约1,(略).(略)万元。
三、保证人情况
(一)自然人保证人
1.吕春霞,身份证号码:(略)
2.宋家昌,身份证号码:(略)
经调查,未查询到上述自然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现位于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路西的工业房地产,涉及土地及厂房、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略)
聊城农商行于(略)年3月(略)日就上述抵押物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略)
五、诉讼执行情况
聊城农商银行于(略)年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略)年7月(略)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借款人尚欠本息共(略),(略),(略).(略)元,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农商行已申请执行,现在该执行案件已于(略)年执行终结,案号((略))鲁(略)执(略)号。
第五户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贷款5笔本金共3,(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李光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债务人及他人名下房地产以及机器设备。该债权已经法院确权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欠本金3,(略).(略)万元,利息(略),(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5笔贷款明细如下:(略)
单位:(略)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贷款余额 | 发放日 | 到期日 | 担保方式 | 五级分类 | 诉讼情况 |
1 |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2 |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3 |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4 |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5 |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二、借款人情况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3月(略)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统一信用代码(略)T,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现股东为骆春喜,持股比例分别为(略)%,注册资本(略)万元,实缴(略)万元。经营范围:(略)
三、保证人情况
李光友,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一)本金(略).(略)万元及(略)万元,抵押物为空压机、数控龙门加工中心等(略)台机器设备,现状灭失。
(二)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宏昌公司名下位于土地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面积(略).6平方米;以及位于十二里屯H幢1室的厂房(略).5平方米,厂房目前对外租赁。
(三) 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位于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两宗,面积分别为(略)平方米、及(略).6平方米。
(四)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骆鹏名下位于临清市元仓街商业用地(略).(略)平方米及地上商业房产(略).(略)平方米,现状闲置。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8月(略)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李光友对(略)万元、(略)万元借款及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略)万元及(略)万元借款在抵押物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略))鲁(略)执恢字第(略)号,目前正在执行中。
第六户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贷款(略)笔本金4,(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抵押及质押贷款,由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及宏昌机械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押物对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候凤芝、辛向阳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尚欠本金4,(略).(略)万元,利息(略),(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该(略)笔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略)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贷款余额 | 发放日 | 到期日 | 担保方式 | 五级分类 | 诉讼情况 |
1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2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3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4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5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6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7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8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9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质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略)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略)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二、借款人情况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略)月(略)日,公司地址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法定代表人辛向阳,注册资本(略)万元,实缴(略)万元,辛向阳持股占比(略).(略)%,候凤芝持股占比1.(略)%。公司主要从事机床、装载机配件、起重机配件、农机配件、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铸造、批发及零售;数控机床的研发,经查询,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续存。
三、保证人情况
(一)自然人保证人
1.辛向阳,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2.候凤芝,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质)押物情况
(一)本金6笔共(略)万元((略)+(略)+(略)+(略)+(略)+(略)):(略)
(二)本金(略)万元,质押物为鹏飞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但该质押物已灭失。
(三)本金(略).(略)万元及(略)万元,抵押物为鹏飞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车床、机床等,现状灭失。
(四)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鹏飞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消失模铸造生产线1套,现状灭失。
(五)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鹏飞公司名下房产及设备,房产位于十二里屯村H1幢1室,面积(略).2平方米(临房权证新有字第(略)号),厂房目前对外租赁;设备为车龙门镗床等(略)台,现状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6月(略)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定辛向阳、候凤芝在抵、质押物不能清偿的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略))鲁(略)执恢(略)号,现正在执行中。
第七户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贷款4笔本金共2,(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骆春喜、骆春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及宏昌公司、艾特公司、李光友名下机器设备。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尚欠本金2,(略).(略)万元,利息7,(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4笔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略)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贷款余额 | 发放日 | 到期日 | 担保方式 | 五级分类 | 诉讼情况 |
1 |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 1,(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2 |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3 |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4 |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 (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略) | 保证 | 可疑 | 诉前调 |
二、借款人情况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略)月(略)日,公司地址临清市临馆路(略)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X5,法定代表人骆春秋,注册资本(略)万元,骆春秋持股占比(略)%。公司主要从事机床、机床配件的生产、销售;机械配件铸造;机床维修,经查询,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续存。
三、保证人情况
(一)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3月(略)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统一信用代码(略)T,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现股东为骆春喜,持股比例分别为(略)%,注册资本(略)万元,实缴(略)万元。经营范围:(略)
(二)自然保证人情况
1.骆春秋,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2.骆春喜,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一)本金(略)万元:(略)
(二)本金(略)万元:(略)
(三)本金(略).(略)万元:(略)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略)年5月(略)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略).(略)万元及利息(自(略)年5月(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骆春喜、骆春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处于执前调阶段,案号((略))鲁(略)执前调(略)号。
(二)(略)年7月(略)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处被告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术企(略)万元及利息((略)年5月(略)日之前的利息为(略).(略)元;自(略)年5月(略)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各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临消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光友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的,则在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骆春秋对被告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临清农商行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略))鲁(略)执恢(略)号,现正在执行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略)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且已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且为独门独院,利用率高。
交易对象:(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略)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略)
交易条件:(略)
公告发布日期:(略)
有效期限:(略)
合作意向:(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