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翔-公开招标-XM(略)-NB(略) 厦门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旅客过夜用房软装及厨房设备、航站楼南北贴建及GTC交通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通知(略)(招标编号:(略)
一、通知
本答疑通知(略)作为《厦门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旅客过夜用房软装及厨房设备、航站楼南北贴建及GTC交通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略)
1、问题答疑
问题1:(略)
回复:(略)
问题2:(略)
回复:(略)
问题3:(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目核心为机场旅客过夜用房项目,然而招标文件却将“近年高端酒店业绩”作为核心资格门槛,且进一步限定必须为高端国际酒店业绩,还对单项业绩金额设置了极高标准(如活动家具类不少于(略)万元,厨房设备类不少于(略)万元)。此限定门槛与采购需求存在严重偏差,设定的标准过高,资格条件极为严苛。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属于上述法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七款所明确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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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略)
问题4:(略)
1.评分办法中高端酒店范围限定不合理
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里,“1、商务评分(F1)-投标类似业绩”这一评分项,对高端酒店范围限定过于狭窄,仅包括特定列表中的酒店,而排除了其他同样符合高端服务标准但未列入清单的酒店,如某些知名连锁高端品牌或获得国际认证的高端酒店。此做法人为缩小了认可范围,将其他符合高端服务标准但未列入清单的酒店项目业绩排除,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2.业绩时间及金额要求脱离实际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至少完成验收合格的高端酒店活动家具供货业绩一个,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业绩一个,投标人或拟投窗帘品牌制造商完成验收合格的高端酒店窗帘供货业绩一个,投标人或拟投艺术灯具品牌制造商完成验收合格的高端酒店艺术灯具供货业绩一个,投标人或拟投艺术品牌制造商完成验收合格的高端酒店艺术品供货业绩一个。
结合近年市场实际情况,自疫情爆发以来,受疫情防控及全球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酒店投资方在项目投资上更为谨慎,完工的高端酒店项目案例数量极少。能满足“活动家具(固定家具及木作除外)单项(略)万元”等要求的业绩更是屈指可数。这种业绩要求完全脱离实际市场状况,导致潜在投标人会因此被排除在外,难以达到充分竞争、优选供应商的目的,甚至可能滋生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
3.地域限定存在争议
业绩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这种表述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存在敏感性争议,违背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回复:(略)
问题5:(略)
招标文件虽允许接收联合体投标,但对联合主体人作出了严格且片面的限定,规定联合体主体人必须是活动家具制造商。在软装及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中,重点应在于企业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优质服务,而非限定牵头人必须为某一细分品类的制造商。
在软装及厨房设备项目的构成中,活动家具仅为其中一个细分品类。在软装及厨房设备制造行业中,众多企业具备强大综合整合实力,完全有能力出色地完成整个软装及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然而,当前招标文件对联合体主体人的限定,对具备实力和潜力的企业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人为缩小了市场上竞争主体范围,不利于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回复:(略)
问题6:(略)
(1)联合体参与方类型不明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8条第(3)项规定:(略)
同时,结合第3.2条明确投标人必须是活动家具制造商,且投标人还须提供拟投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品牌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产品代理授权书(此处未说明厨具制造商相关授权要求)。如第3.8条第(2)项与第3.8条第(3)项、第3.2条结合看,是否意味着联合体参与方只能为厨具制造商?
回复:(略)
(2)业绩提供主体界定不清
对于窗帘、灯具、艺术品的业绩要求,是否意味着窗帘、灯具、艺术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向联合体一方(牵头人或参与人)出具的产品代理授权书,该业绩即可被认可,而不限定必须是活动家具制造商或者厨具制造商来提供这些业绩?
招标文件在联合体参与方类型以及业绩提供主体方面规定不够明确清晰,容易使潜在投标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不同的理解可能导致投标人在组建联合体和准备投标文件时出现偏差,进而影响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回复:(略)
问题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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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略)
问题8:(略)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略) 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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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该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要求,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致使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平等环境下参与投标活动,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贵单位可能无法从更多优秀的企业中筛选出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竞争不充分,部分企业可能会凭借限定条件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抬高项目报价,导致项目成本增加。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涉及廉政风险。
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合理,恳请贵单位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修正上述不合理要求,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情形,以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回复:(略)
问题9:(略)
回复:(略)
问题(略):(略)
回复:(略)
问题(略):(略)
回复:(略)
问题(略):(略)
回复:(略)
问题(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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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略)
问题(略):(略)
回复:(略)
问题(略):(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控制价)的百分之二。在本招标项目中,未明确控制价具体数值的情况下定下保证金金额(略).(略)元,其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并且,招标文件规定保证金仅限采用汇款、转账这两种形式,在形式规定上虽无违规,但结合保证金金额情况,整体保证金设置方案有待进一步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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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略)
问题(略):(略)
回复:(略)
问题(略):(略)
回复:(略)
问题(略):(略)
回复:(略)
其余答疑通知(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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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
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邮箱:(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1月(略)日
相关附件:
XM(略)-NB(略) 答疑通知(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