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1.1 法人资格 ①投标人为独立法人: A.投标人非事业单位的,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须提供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B.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则须具有合格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 ②投标人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的,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合格有效授权,须提供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注:(略) 1.2 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1.2.1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 注:(略) ②投标人的资质证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文件规定的,该资质证书有效。 1.2.2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 联合体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2.2.1 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2.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委派项目负责人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2.2.3 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确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2.2.4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其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1.2.2.5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协调提交履约担保、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工程款的支付(联合体协议书中对收款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6 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 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1.3 投标人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1.4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如是联合体,应为联合体各方提供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1.5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总工程量比例高的提供,比例相同时,承担主体工程的一方提供)。 1.5.1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略) 1.5.2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人员处于锁定状态项目的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如存在以上情形,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该投标人承担。 1.5.3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3个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的扫描件为准。 1.5.4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的后果,如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如本工程项目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1.6 对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占总工程量比例高的提供,比例相同时,任意一方提供)。 1.6.1 对拟派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略) 1.6.2 需提供投标人近期(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3个月)为拟派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的扫描件为准。 1.7 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施工资质高的一方提供,同一施工资质等级的由任一方提供)。 1.7.1 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略) 备注:(略) 1.8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 1.8.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8.2 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1.8.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1.8.4 投标人若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