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亲自勘验标的,做好拍照、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确定受让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标的数量、重量和质量与清单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中心将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2.车辆交接前受让方负责承担车辆违章扣分罚款。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上传相关电子版原件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报废车回收经营资质(省级商务厅颁发)等),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核。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废车回收经营资质(省级商务厅颁发)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4.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车辆交接通知单》、《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心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价款转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交易双方在接到中心《车辆交接通知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6.最终受让方须在车辆交接后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提供车辆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手续。如标的车辆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由转让方书面同意最终受让方的情况说明后,最终受让方向中心仅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及上述文件。中心在收到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7.车辆办理车辆报废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如转让方未按约定提供车辆报废所需材料,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若顺延期转让方仍未提供车辆、随车手续及相关资料,最终受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并退还车辆,转让方向最终受让方退还成交价款、保证金,同时转让方需承担最终受让方已支出的车辆拖运费用及交易服务费(最终受让方须提供正规发票),转让方及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