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工程监理·专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供应商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提供到岗履职承诺书,须提供资格证书和在本单位社保系统打印的社会保险近一年任意3个月参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拟投入的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无社保缴费明细的,则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返聘协议。 4.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供应商,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并符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外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进青登记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提供承诺函)。 6.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本项目评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将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以评标现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7.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