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出租的房产坐落位置:(略)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6.公告期间请意向方自行了解与资产相关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风险,如标的出租交易成功后出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除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公告披露承租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其他披露内容 根据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包国用((略))字第(略)号)记载,证载权利人为包头供电实业(集团)公司青山电器设备厂。据相关协议,该土地使用权已于(略)年5月8日抵偿予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略)年6月(略)日,包头供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包头满都拉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并已注销,其相关权利义务由后者承继。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尚未办理至权利承继方名下。另,该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有历史抵押登记记录。相关方应知悉,本公告所述信息主要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于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的具体详情、法律效力及潜在风险,产权交易机构不作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重要风险提示:(略) 9.与原租户相关条款 (1)原租赁合同关键信息披露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存在原租赁未搬离,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略) (2)标的交付前税费承担主体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交付前(即标的正式移交至承租方占有、使用前)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等与标的租赁相关的税费),若标的存在原租户,按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税费承担主体执行;原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 (3)出租项目涉及原租户腾房清退主体 本次出租项目标的涉及原租户腾房清退工作的,腾房清退主体为出租方。出租方应在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日期前,完成原租户的腾房清退工作,确保标的在交付时不存在原租户占用、使用的情形,且标的现状符合本次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结构完整、附属设施设备正常可使用、无遗留债权债务纠纷等)。若因出租方未按时完成原租户腾房清退导致标的无法按期交付,出租方应按照本次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