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略)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声明函)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声明函)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5.其他资质条件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提供建造师执业证、注册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承诺书。 3)省外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手册。 4)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需满足的资格条件:(略) 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