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据收集及质检
(1)接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成果,包括图形数据、属性数据等电子成果。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扩展内容)》(试行)等现行标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电子数据成果分别进行规范性检查。
(2)与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中地籍子区、地籍区、宗地等图层叠加进行拓扑检查。
2.数据合库
(1)对阜新市五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成果进行合库—空间数据合库汇总。
(2)对阜新市五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成果进行合库—非空间属性数据合库汇总。
3.数据预处理
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扩展内容)》(试行)等现行标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预处理。
(1)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生成电子调查表主表数据。
(2)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调查表主表数据基础上关联创建界址标示表子表。
(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调查表主表数据基础上关联创建权属调查表子表。
(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调查表主表数据基础上关联创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表子表。
(5)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调查表主表数据基础上关联创建宗地分类面积表子表。
(6)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调查表主表数据基础上关联创建指界表子表。
(7)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调查表主表数据基础上关联创建承包方表子表。
(8)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电子调查表主表数据基础上关联创建发包方表子表。
4.空间数据转换入库
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数据按照阜新市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结构,进行分析转换,导入到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中。
5.非空间数据转换入库
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空间数据按照阜新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结构,进行分析转换,导入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
6.数据转换入库验证核对
(1)数据完整性验证核对。
(2)空间图形数据验证核对.
(3)空间图形数据拓扑验证核对。
(4)非空间属性数据验证核对。(5)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一致性验证核对。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文件大小(略)M以下)外,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使用压缩工具加密压缩的备份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供备份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4、供应商报价解密严格按照最新的电子招投标(响应)要求的程序执行,授权人代表需携带电脑(安装相关插件)及数字认证证书在开标现场进行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为(略)分钟内),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