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3.1.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具备(1)设计资质:(略) 3.1.2财务要求:(略) 3.1.3投标人近五年(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略)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接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略)万元的(略)kV及以上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业绩。(须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的中标公示截图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登记截图)(如为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提供均有效)。 3.1.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略) 3.1.5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同时满足:(略) 3.1.6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1.7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施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承诺书须有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1.8其他人员要求:(略) 3.1.9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略)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3.1.(略)本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1)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以联合体形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不少于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的(略)%(其中小微企业承担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估算价不少于(略)%”的(略)%),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具体的政策依据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