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每个联合体投标人最多由3家单位组成,各成员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财务状况报告即提供投标人(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时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原件扫描件各一份;或提供投标人(略)年度(或(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一份;或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一份;
3.投标人(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原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加盖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5.投标人(如投标人是联合体,则为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签章,格式见本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6.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完整,加盖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如不填写完整,视为无效)。
7.投标人信用信息(要求见本章条款项号“(六)”中“三、”内容)。
8.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则须提供联合协议(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