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格式见附件);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6.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及安全B证;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详见磋商文件格式附件);
7.授权委托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授权委托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注 :(略)
8.供应商提供(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9.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略)
(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略).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略).((略))其他证明材料(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企业证明函(如符合**企业的需提供);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
(略).磋商响应函;
(略).供应商情况一览表;
(略).供应商认为其他必要的材料。
(1)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必须同时持有安全B证),须是投标申请人本单位在册人员,且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及须亲自在本项目现场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