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脑包沟空白区金矿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脑包沟空白区金矿勘查”探矿权。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略)
场所:(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略)
-1?'开采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 1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2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3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4 | (略)°(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 5 | 0 | 0 |
拟出让年限:(略)
起始价:(略)
起始出让收益率:(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二)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三)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略)
挂牌时间:(略)
网上交易:(略)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探矿权出让方式为无底价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出让公告期结束后进入挂牌报价期,期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倒计时,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竞买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略)〕(略)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挂牌出让资料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三)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四)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五)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续期,每次续期时间为5年,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义务。(六)出让探矿权范围涉及草原、林地等限制勘查开采区域;与已知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不重叠,因矿区范围较大,故不排除地表存在文物遗迹的可能,且地下文物情况不可知;与乌拉特前旗新能源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重叠,竞得权人须与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用矿、用地、用草、文物保护、环保、水土保持、取水、产能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在勘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社会矛盾,由竞得人自行解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的要求,若查明资源与已设采矿权属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时,不得单独转采,须进行合并转采,同时落实属地人民政府矿山整合要求。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置。(七)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的探矿权存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联系方式见“十五”项)。竞买人一经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次网上挂牌出让探矿权现状、出让程序及所列条件完全了解并认可,对交易矿权存在异议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无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竞买人密切关注。(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三)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略)
本公告在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 相关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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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