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借款人、担保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承继并享有。请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基准日:(略)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 | 债权总额 | 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 |
1 | 包头市嘉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 3,(略),(略).(略) | 9,(略),(略).(略) | (略),(略),(略).(略) | 内蒙古中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军平、段丽珍、何永平、马瑞萍 |
前述债务已全部逾期,债务人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
本公告发布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我公司将依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收取利息。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略)年1月(略)日
注:(略)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