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略)年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略)〕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略)〕(略)号)以及《(略)年鼓楼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切实做好(略)年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建宁路街道办事处
(二)公开内容
严格按照《(略)年鼓楼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中公开模板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公开,除标注事项外不得随意删减表格或内容,没有数据的可以填零或空白,适当细化模板内容。
(1)部门概况。按模板内容进行公开。
(2)部门预决算公开表。
(略)年部门预算公开表共(略)张,包括:(略)
(略)年部门决算公开表共(略)张,包括:(略)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不得自行删除。各部门应确保公开表格中的明细项目合计数与“合计”栏填列的数据一致。
(3)部门预决算公开说明。
(略)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事项共(略)项,包括:(略)
(略)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事项共(略)项,包括:(略)
在公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决算信息时,应包含以下内容:(略)
各部门在进行公开说明时,应确保文字说明中的数据与公开表格中的数据相一致。如表格为空表或表格中数据为“0”,对应的文字说明中金额也应填“0”。按要求需与上年决算数(或上年预算数或本年预算数)作对比说明的,即使发生额为“0”,若有增减变化,也应填写增减变化原因。若无增减变化,则应写明“与上年决算数(或上年预算数或本年预算数)相同”。数据比对中上年数据为系统自动结转生成,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填报,针对新增部门(单位)上年未进行预决算公开的情况,新增部门(单位)可申请开放一体化系统上年数据修改功能,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年数据进行修改。
(4)名词解释。对本部门预决算公开中使用的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5)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凡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专项资金,都应公开相关资金分配等信息。对于实行因素法分配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结果;对于实行申报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其他项目也应该及时公开分配结果。
(6)部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除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相关预算绩效情况外,还应按本级(略)年预决算公开实施方案中制定的预算绩效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7)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除在部门预决算中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外,其他公开要求应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略)〕(略)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苏财购〔(略)〕(略)号)等规定执行。
(8)资产管理信息公开。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公开。
(9)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管理文件。各部门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三)公开时间
经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自然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间为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公开。
(四)公开方式
有独立门户网站的,必须实现“双公开”,即在门户网站和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同步公开,并保持数据一致。如无独立的门户网站,只需在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相应专栏公开。在门户网站公开时,也可采取设置链接至全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相应专栏的方式进行公开。
(五)涉密信息处理
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预算单位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对公开落实及结果负责。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预决算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划分责任分工,确保预决算公开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指导。预决算公开是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各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要依法及时公开相关预决算信息,按时报送预决算公开完成情况。根据区财政局定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抓好整改工作。
(三)加强信息宣传。加强对社会反映的评估和舆情引导,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抓好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预决算公开氛围。对预决算公开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对社会公众的解释与说明工作,对预决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做好舆论应对工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建宁路街道办事处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