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扫描件),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9.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