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地块土地交付条件:(略) 2、建筑限高:(略) 3、停车位:(略) 4、上述地块动工期限:(略) 5、地价款支付期限:(略) 6、竞得人须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及《项目监管协议》,并按上述两份协议中有关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强度、建设周期等约定开发建设本地块。上述协议约定事项履约情况由高新区产业部门负责监管。 7、竞得人须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本地块西侧靠金鼎中路(科苑路)方向的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区域现埋设有2座用于满足地块排水需求的雨污水接户井及连接管。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略) 9、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向出让人提交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项目监管协议》;如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申请,导致《项目监管协议》未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签订之日前完成签订工作的,则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竞得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发出同意施工的复函等施工批准文件并进场按设计图纸实质性施工(施工现场围闭,施工设备和人员到位,进行地基/软基处理破土开槽、基坑开挖、打桩等)为宗地动工认定标准;竞得人依法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并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为宗地竣工认定标准。 (略)、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条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计收相应的竣工违约金。 (略)、竞得人须清晰了解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现状及宗地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宗地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略)、竞得人不得以“未净地出让”为理由,申请办理宗地动竣工延期手续。 (略)、上述地块位于高新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范围内,根据《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略) (略)、上述地块范围内用于厂房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略)%,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厂房不宜设置阳台,厂区内的宿舍不得每间设置厨房。工业用地内独立设施的配套办公参照普通办公的平面形式布置,不得出现类似住宅、公寓、别墅、单身宿舍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 (略)、工业生产必须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略)%,并应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略)、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略)个工作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