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3.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略)年(略)月至投标截止当日任意一个月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略)
4.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