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成都农交所交易服务费后,余款原路无息退回。 2.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投资方后原路原款无息退还。 3.意向投资方、投资方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①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项目业主或成都农交所损失的; ②投资方(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③投资方(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项目流转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④意向投资方并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拒绝签约或放弃投资方身份的; ⑤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