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府规〔(略)〕1号
为进一步规范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营造文明、安全、祥和的节日氛围,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有序的春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略)〕—(略)号)文件要求,现将汉源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汉源县以下区域和场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单位;
(六)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直线距离 (略)米区域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草地和荒草坡;
(七)水利设施及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设施保护区;
(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体育场馆、旅馆、饭店、酒吧、娱乐场所、旅游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城市主干道、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应急避难场所、在建工地等;
(十一)其他禁放区域:
1.乌斯河镇、清溪镇、皇木镇、安乐镇、片马彝族乡、顺河彝族乡、晒经乡、永利彝族乡、坭美彝族乡、小堡藏族彝族乡、马烈乡、河南乡、富乡乡全域。
2.除九襄镇、富林镇、富庄镇、前域镇、唐家镇、大树镇、宜东镇、富泉镇划定的限时可燃放区域以外的地方(限时可燃放区域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划定的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实行限时燃放,限时可燃放区域具体范围以附件1-8《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为准
允许燃放时间段:(略)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操作、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内(包括电梯、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地下车库)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机动车辆、下水道、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汉源湖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燃放孔明灯、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八)不得存放重量超过(略)公斤的烟花爆竹(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售卖点除外);
(九)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十)在可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远离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公共绿地、输变电设施等,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米;燃放后应及时清理烟花爆竹残留物,消除火灾隐患。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属地管理”等工作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禁燃禁放工作措施,加强对属地辖区和行业敏感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的巡查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致人伤残、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汉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汉府通〔(略)〕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略)
2.九襄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3.富庄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4.前域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5.唐家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6.大树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7.宜东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8.富泉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附件1
富林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p)
附件2
九襄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p)
附件3
富庄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p)
附件4
前域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p)
附件5
唐家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p)
附件6
大树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p)
附件7
宜东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p)
附件8
富泉镇烟花爆竹可燃放区域示意图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