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顺庆区范围内所有街道(潆溪街道双庙子村、碾子湾村除外)、新复乡全域;共兴镇(正月十四除外)石院坝村、五洞桥村、龙角寨村、大营坝村;金台镇打石厂村、肖家庙社区、制笔村、大林寺社区、南田寺村。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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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略)
六、本通告自(略)年1月(略)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