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略)〕(略)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 (2)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水体〔(略)〕(略)号)等文件要求。 (3)禁止引进列入《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锡政办发〔(略)〕6 号)淘汰类的产业。 (4)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略)年版)的通知》(长江办〔(略)〕7号),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5)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略)〕(略)号),严禁落地国家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产品与项目,依法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造纸、印染、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动环太湖生态环境敏感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治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至合规工业园。推进太湖流域等重要饮用水水源(略)米范围内重点排污企业逐步退出。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6)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无锡市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略)-(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苏环审〔(略)〕(略)号),禁止引入:(略) (7)根据《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苏政发〔(略)〕(略)号)和《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锡政规〔(略)〕7号),核心监控区内,实行国土空间准入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新增集中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以下建设项目准入:(略) (8)根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略)〕(略) 号),对照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