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略)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关于你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根据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岚检检建受〔(略)〕2号)和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略))闽(略)刑初(略)号],(略)年6月至(略)年9月,包括你司在内的(略)家“空壳”公司,受高存亭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操控,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故意向下游(略)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略).(略)元,税额(略).(略)元,价税合计(略).(略)元;故意让上游(略)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略).(略)元,税额(略).(略)元,价税合计(略).(略)元。其中,该团伙成员林传贵、陈婧、薛佳娟合计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略).(略)元。(略)年(略)月(略)日,林传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薛佳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略)年9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司登记的住所平潭县北厝镇湖西村(略)号(略)室进行检查,发现你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检查现场由该房东见证,执法人员人员制作了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并拍照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1.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岚检检建受〔(略)〕2号)和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岚检刑诉〔(略)〕(略)号),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略))闽(略)刑初(略)号],证明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照片1张,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你司与上下游公司本身不存在真实交易业务,受他人操控,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上游公司向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相关上下游公司应缴税款流失,且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严重不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你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拟对你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 1 月(略)日
联系人:(略)
联系地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