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根据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岚检检建受〔(略)〕2号)和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略))闽(略)刑初(略)号],(略)年6月至(略)年9月,包括你公司在内的(略)家“空壳”公司,受高存亭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操控,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故意向下游(略)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略).(略)元,税额(略).(略)元,价税合计(略).(略)元;故意让上游(略)公司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略).(略)元,税额(略).(略)元,价税合计(略).(略)元。其中,该团伙成员林传贵、陈婧、薛佳娟合计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略).(略)元。(略)年(略)月(略)日,林传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薛佳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略)年9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登记的住所开展实地核查,现场只有地址为(略)、(略)-1的门片号,无(略)-2和(略)-3的具体地址,通过登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检查现场由执法人员人员制作了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并拍照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岚检检建受〔(略)〕2号)和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岚检刑诉〔(略)〕(略)号),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略))闽(略)刑初(略)号];
2.对你公司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照片1张,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
以上证据为我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均经过出证人确认,具有关联性,能互相佐证,足以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你公司等案涉公司与上下游公司本身不存在真实交易业务,受他人操控,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上游公司向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相关上下游公司应缴税款流失,且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严重不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略)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