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略)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标段 |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JHSJSG-1 | 同时具备: 1.勘察设计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c)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相应证明材料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除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2.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1项的资质最低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上表第2项的资质要求。 4.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证明材料应附:(略)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7.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8.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9.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标段 | 企业财务要求 | JHSJSG-1 | 同时具备: 1.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略)年、(略)年、(略)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 2.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略)年、(略)年、(略)年度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小于1。 |
注: 1.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应附:(略) 3.投标人填写的“近年财务状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近年财务状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标段 | 企业业绩要求 | JHSJSG-1 | 同时具备: 1.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1个建筑面积(略)㎡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2.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1个建筑面积(略)㎡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此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在填报上表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各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设计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设计业绩不予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施工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施工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4.(1)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注:(略)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设计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施工业绩可予以认定。 5.同一标段房建工程设计项目,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房建工程设计业绩不予认可;同一标段房建工程施工项目,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房建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7.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①设计业绩需提供设计合同(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技术指标和投标人完成的具体任务,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还应提供该业绩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 ②施工业绩需同时提供:(略) 8.网络可查询的项目信息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略) 9.网页截图要求: ①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中标结果公示(或中标结果公告)网页截图应包含项目名称(或标段包名称或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或中标人名称)。 ②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应包含“项目详情”页面的项目名称,“工程基本信息”栏中施工企业名称(“工程基本信息”栏“数据等级”应为A或B或C)、“工程基本信息”栏中单体信息(如有)、总面积(平方米)。 具体截图示例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 4-1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 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网页截图示例。 (略).建筑面积认定标准: ①设计业绩:(略) ②施工业绩:(略) (略).投标人应确保提供的“网络可查询的项目信息”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略).近5年,指(略)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一日。 (略).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略).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略).投标人填写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JHSJSG-1 | 同时具备: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
注: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标段 |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JHSJSG-1 | 项目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 (2)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设计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 (2)一级注册建筑师。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1 |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 3.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4.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略)年8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6.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附录6 重大偏差一览表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施工的单位)中投标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3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略)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未加盖联合体各成员的单位章。 注:(略) ②投标函附录可不签字,可不盖单位章。 | 4 |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略) 注:(略) ②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5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其中一家单位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另一家单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2)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 (3)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 (4)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任务分工。 | 6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未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 | 7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的营业执照无效。 | 8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中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 9 |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了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提供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注:(略) | (略) | 资质条件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勘察设计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 (a)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c)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相应证明材料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除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管理”中选择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满足上表第(1)项的资质最低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上表第(2)项的资质要求。 5.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证明材料应附:(略) 7.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注:(略) | (略) | 财务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略)年、(略)年、(略)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 (2)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略)年、(略)年、(略)年度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不小于1; 2.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应附:(略) 注:(略) | (略) | 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同时具备: (1)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1个建筑面积(略)㎡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2)近5年独立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1个建筑面积(略)㎡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此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各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职责分工满足上表业绩最低要求。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的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设计任务的其他成员的同类设计业绩不予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要求,联合体中不承担施工任务其他成员的同类施工业绩不予认定。联合体协议书任务分工不能反映上述标准的,不予认定。 5. (1)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注:(略)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设计业绩可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满足上述要求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施工业绩可予以认定。 6.同一标段房建工程设计项目,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房建工程设计业绩不予认可;同一标段房建工程施工项目,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房建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7.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8.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①设计业绩需提供设计合同(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技术指标和投标人完成的具体任务,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还应提供该业绩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 ②施工业绩需同时提供:(略) 9.网络可查询的项目信息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略) (略).网页截图要求: ①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中标结果公示(或中标结果公告)网页截图应包含项目名称(或标段包名称或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或中标人名称)。 ②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应包含“项目详情”页面的项目名称,“工程基本信息”栏中施工企业名称(“工程基本信息”栏“数据等级”应为A或B或C)、“工程基本信息”栏中单体信息(如有)、总面积(平方米)。 具体截图示例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七)资格审查资料 4-1近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 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网页截图示例。 (略).建筑面积认定标准: ①设计业绩:(略) ②施工业绩:(略) (略).投标人应确保提供的“网络可查询的项目信息”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略).近5年,指(略)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一日。 (略).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按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注:(略) | (略) | 信誉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近三年”是指(略)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略) | 主要人员 | 1.项目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 (2)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2.设计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高级工程师; (2)一级注册建筑师; 3.施工技术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高级工程师;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5.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证明材料应附:(略) (3)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无论主要人员是否正在其他项目任职,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该人员可以到岗履约。 (4)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略)年8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房建工程初步设计单位(中交第二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8)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9)作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略))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略))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略))与本标段的房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单位(中交第二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略))与本标段的房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单位(中交第二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 (略)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履约期限) | 投标一览表未填报工期(履约期限),或填报的工期(履约期限)超过招标公告中的计划工期 | (略) | 质量目标 | 投标一览表未填报质量目标,或填报的质量目标低于“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目标:(略) | (略) | 安全目标 | 投标一览表未填写安全目标或填写的安全目标低于“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 (略) | 投标保证金 | 1.采用现金形式递交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汇至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2.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递交的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1)保函或保单受益人(招标人)、标段名称、标段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保函或保单有效期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保函或保单。 | (略)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勘察设计费或施工费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指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 (2)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 (3)勘察设计费的报价超过了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 (4)施工费的报价超过了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 | (略)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 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 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1、投标人存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的情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2、投标人出现未在本表中被列入重大偏差认定情况的偏差情形,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 3、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备注:(略) 附表1 项目基本情况表 序号 | 标段 | 建设项目内容 | 建筑面积(m2) | 备注 | 1 | JHSJSG-1标段 | 总建筑面积 | (略).(略) | | 2 | 服务区工程 | 综合楼 | (略).(略) | | 加油站服务设施 | (略).(略) | | 公园绿地工程 | 公园管理用房 | (略).(略) | 钢结构单跨跨度达到(略).5米 |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