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不超过(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本次房产租赁权以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原承租人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竞买权。若原承租人最终未竞得本标的租赁权,标的内原承租人投入的装修、增设的配套设施等相关权益处置,由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责任与风险均由双方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涉。 (略). 如原承租人未能成交,委托人和拍卖方均不负责清场,由现承租人自行与原承租人协商或依法解决清场事宜。 (略).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严格按照 “先付租金后承租” 的原则。首期租金:(略) |